司法院院字第27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8 页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 121 条 ( 18.10.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载受款人者以执票人为受款人,是所谓无记名式支票以未载受款人者为限,支票于受款人姓名下载有或来人字样者,既非未载受载人,即不得谓为无记名式支票,其所载或来人字样,,祇能解为或其被背书人之义,此种形式之支票立法例有特以明文视为无记名式者,我国票据法并无此项特别规定,自不能于解释上认同一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