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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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7 页 | |
相关法条:惩治盗匪条例 第 5 条 ( 33.04.08 ) |
惩治盗匪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系就强劫罪之物体而为规定,与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款就强劫之地点规定者不同,其列举之犯罪物体,既仅为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器三种,则本罪之构成当然以劫取者为上列之物为限,若在该物体上强劫旅客财物者自不包括在内,衹应适用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处断。至其法定刑罚是否适当事属立法问题,不属解释范围,殊难于法文所未规定之事项而以解释创造之,本院院字第二四七一号之解释未便遽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