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6 页 | |
触犯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第十八条各款之罪,其所囤积之物品,既应由主管官署没收,如实际上别无所得利益,即不具备并科罚金之要件,祇应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科处徒刑,毌庸并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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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6 页 | |
触犯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第十八条各款之罪,其所囤积之物品,既应由主管官署没收,如实际上别无所得利益,即不具备并科罚金之要件,祇应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科处徒刑,毌庸并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