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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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5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103 条 ( 26.07.02 ) |
正在使用中之防御工事(如掩体及散兵壕之类),于军事上显有直接之效用,自属军用物品之一种,又土地得为军事征用之标的,军事征用法及其施行细则已有明文规定,则其犯罪主体无论是否为该基地业主,如有将该基地破坏翻作耕地,纵无利敌故意,仍应论以陆海空军刑法损坏军用物品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