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0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
军政部西北军需工厂制革工厂铁工部工人,如非原有军人身分而系受雇作工者,乃属雇佣性质,不能认为军人,其犯罪应由普通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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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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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
军政部西北军需工厂制革工厂铁工部工人,如非原有军人身分而系受雇作工者,乃属雇佣性质,不能认为军人,其犯罪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