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00 页 | |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依法律施行日期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及国民政府二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五一九号训令,在各省市县以公布该法之命令实际到达各该川市县之翌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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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00 页 | |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依法律施行日期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及国民政府二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五一九号训令,在各省市县以公布该法之命令实际到达各该川市县之翌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