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09 页 | |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之情事剧变,发生于确定判决之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后者,为该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所不及,故确认给付义务存在,或命债务人给付之判决确定后给付义务消灭前情事剧变,具备同条项之适用要件者,法院自得为增减给付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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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09 页 | |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之情事剧变,发生于确定判决之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后者,为该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所不及,故确认给付义务存在,或命债务人给付之判决确定后给付义务消灭前情事剧变,具备同条项之适用要件者,法院自得为增减给付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