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6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6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18 页 | |
因吸食鸦片经军法机关判处徒刑,又因诬告经司法机关判处徒刑,并由最后审判之司法机关定其执行刑之某甲,如无军人身分,除合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之规定,得调服军役外,不得依军事犯调服劳役暂行办法调服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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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18 页 | |
因吸食鸦片经军法机关判处徒刑,又因诬告经司法机关判处徒刑,并由最后审判之司法机关定其执行刑之某甲,如无军人身分,除合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之规定,得调服军役外,不得依军事犯调服劳役暂行办法调服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