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1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1 条 ( 24.01.01 ) |
数罪并罚案件,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各处其一时,当然并执行之,毋庸援用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十款,自不必于判决主文内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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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1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1 条 ( 24.01.01 ) |
数罪并罚案件,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各处其一时,当然并执行之,毋庸援用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十款,自不必于判决主文内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