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8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8 条 ( 24.01.01 ) |
各省区保安司令部及各地卫戍或警备司令部之职掌,均核与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条所称司法警察官署之资格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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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8 条 ( 24.01.01 ) |
各省区保安司令部及各地卫戍或警备司令部之职掌,均核与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条所称司法警察官署之资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