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1 条 ( 24.02.01 ) |
第一审判决之上诉期间届满后,迳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经第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上诉者,其裁定之效力,仅及于上诉期间届满后迳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之上诉,若该上诉人曾于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于原第一审法院,则其于上诉期间内提起之上诉,非该裁定效力之所及,第一审法院书记官将诉讼卷宗连同上诉状等送交第二审法院后,第二审法院仍应认为未逾期间之上诉另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