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5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
依本院院字第一八二三号解释,负赔偿责任之人不履行其赔偿义务时,非有法院之确定判决或其他之执行名义,不得对之强制执行,有权请求赔偿之人如欲取得执行名义,自可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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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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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
依本院院字第一八二三号解释,负赔偿责任之人不履行其赔偿义务时,非有法院之确定判决或其他之执行名义,不得对之强制执行,有权请求赔偿之人如欲取得执行名义,自可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