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0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 条 ( 24.01.01 ) |
易科罚金为减刑以外之事项,故凡依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以裁定减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纵其所犯之罪法定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执行困难情形,亦不得准许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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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 条 ( 24.01.01 ) |
易科罚金为减刑以外之事项,故凡依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以裁定减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纵其所犯之罪法定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执行困难情形,亦不得准许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