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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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85 条 ( 19.12.26 ) |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归属国库之遗产,应由管辖被继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官署代表国库接收管理(参照院字第二二一三号解释),因遗产管理人不移交遗产或因其他必要情形,提起民事诉讼,亦应由此项官署代表国库为之(参照院字第二二九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