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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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1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7 条 ( 26.01.08 ) |
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对于应考资格体格试验或检核经决定不及格者,此项决定自属行政处分,其处分违法或不当者,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应考人得提起诉愿,惟为诉愿决定时已属无法补救者,其诉愿为无实益,应不受理,依诉愿法第七条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