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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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3 条 ( 19.12.26 ) |
订定婚约违反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者,民法既未设有类于第九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即属无效。出征抗敌军人在未出征前,与未满十五岁之女子订定婚约者,不能认该女子为其未婚妻,自无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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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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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3 条 ( 19.12.26 ) |
订定婚约违反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者,民法既未设有类于第九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即属无效。出征抗敌军人在未出征前,与未满十五岁之女子订定婚约者,不能认该女子为其未婚妻,自无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