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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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9 页 | |
营业税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已纳出产税之出产人,系指物品之出产人已就该该项物品完纳出产税者而言,收买烟叶刨丝出卖之商人为烟丝之出产人,已依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完纳烟丝税者,固与同条款之规定相符,若收买烟叶仍以原物出卖之商人,则非烟叶之出产人,虽已依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完纳烟叶税,亦不得援用同绦款之规定,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