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4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 条 ( 26.07.02 ) |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委员会战时工作干部训练团教育委员会职员,如非正式军校出身曾授武职者,不能认有军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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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4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 条 ( 26.07.02 ) |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委员会战时工作干部训练团教育委员会职员,如非正式军校出身曾授武职者,不能认有军人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