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5 页 | |
原咨所谓附逆明据,如合于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撤销其律师资格,自不得许其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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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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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咨所谓附逆明据,如合于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撤销其律师资格,自不得许其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