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已经送达不起诉处分后,上级机关复令侦查,或原诉人于经过再议期限后,以发见新事实或新证据为理由请求继续侦查究办,经检察官查明并无可以起诉之新事实或新证据,祗须将不应起诉之理由,分别呈报上级机关或通知原告诉人,均不必再为不起诉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