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5 页 | |
刑事案件已经送达不起诉处分后,上级机关复令侦查,或原诉人于经过再议期限后,以发见新事实或新证据为理由请求继续侦查究办,经检察官查明并无可以起诉之新事实或新证据,祗须将不应起诉之理由,分别呈报上级机关或通知原告诉人,均不必再为不起诉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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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5 页 | |
刑事案件已经送达不起诉处分后,上级机关复令侦查,或原诉人于经过再议期限后,以发见新事实或新证据为理由请求继续侦查究办,经检察官查明并无可以起诉之新事实或新证据,祗须将不应起诉之理由,分别呈报上级机关或通知原告诉人,均不必再为不起诉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