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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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4 页 | |
汉奸甲勾结敌寇,设于沦陷区专事吸收我方物资之某洋行过付伪造或未经完成发行手续即被劫去之国家银行纸币,潜来后方以伪乱真,冀图从中取利而遂敌寇套取物资扰乱金融之目的,纵已触犯修正惩治汉奸条例之罪,但其使用该项纸币套取物资,系以诈术使人交付所有物,该物资即属赃物,应依法发还被害人,不在同条例第八条没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