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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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7 页 | |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第二条,系将各级军法官与其他职掌军法裁判之人员并列,各级军法官以外之人员诚须职掌军法裁判者,乃为军法人员,若各级军法官,则不问其是否职掌军法裁判,均为军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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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7 页 | |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第二条,系将各级军法官与其他职掌军法裁判之人员并列,各级军法官以外之人员诚须职掌军法裁判者,乃为军法人员,若各级军法官,则不问其是否职掌军法裁判,均为军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