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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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24.01.01 ) |
(一)军机防护法施行期间既经国民政府命令延长,在该法施行后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前犯同法所载各罪者,仍适用同法处罚。
(二)原为特种刑事案件,第一审法院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办理,经当事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如第一审判决仅系适用法律错误而其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者,如第二审法院对于该案有覆判权,即应以上诉作为声请覆判,进行覆判程序,否则仍依第二审程序将原判决撤销,并于判决理由内指示原审法院应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