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水银仅系雷汞所含成分之一种,其本体亦无类似雷汞之爆裂性,自非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称之爆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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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水银仅系雷汞所含成分之一种,其本体亦无类似雷汞之爆裂性,自非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称之爆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