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6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6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1 页 | |
因违背印花税法被处罚锾之抗告人,于经抗告法院驳回抗告送达裁定后,始提出有漏未审酌之有利证据,声请撤销原裁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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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1 页 | |
因违背印花税法被处罚锾之抗告人,于经抗告法院驳回抗告送达裁定后,始提出有漏未审酌之有利证据,声请撤销原裁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