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0 条 ( 24.01.01 ) |
县长甲于盗匪攻城时不尽其应尽责任弃城逃亡者,应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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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0 条 ( 24.01.01 ) |
县长甲于盗匪攻城时不尽其应尽责任弃城逃亡者,应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