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8 页 | |
按民国元年六釐公债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于无记名之债票,准予挂失,系特别规定,他项公债如无援用明文者,不得援用 (参照院字第二百八十五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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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8 页 | |
按民国元年六釐公债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于无记名之债票,准予挂失,系特别规定,他项公债如无援用明文者,不得援用 (参照院字第二百八十五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