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民国元年六釐公债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于无记名之债票,准予挂失,系特别规定,他项公债如无援用明文者,不得援用 (参照院字第二百八十五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