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6 页 | |
装配军用汽车之零件,如非有该装配足使失其效用者,自属军用重要物品。
←司法院院字第28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6 页 | |
装配军用汽车之零件,如非有该装配足使失其效用者,自属军用重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