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7 页 | |
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谓之售卖包括实物互易在内,如于政府凭证授盐之地方,将凭证购得之节积馀盐私自移出易谷米自食,应按照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依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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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7 页 | |
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谓之售卖包括实物互易在内,如于政府凭证授盐之地方,将凭证购得之节积馀盐私自移出易谷米自食,应按照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依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