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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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4 页 | |
(一)查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第三条规定“发回或发交更审时,得因党部之声请付陪审评议”,是党部既有声请之权,遇有该项案件,更审法院自应通知党部,并告以更审日期,党部接到前项通知后,得于更审日期前依该法第三条声请,付陪审评议,否则法院依通常程序迳行判决。
(二)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盗窃刺探、收集政治、军事上之重要秘密消息、文书、图画而交付敌人者”,非专指属于政府方面者而言,若以密谋响应国民革命军之团体重要消息报告敌人者,亦应构成同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