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1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3 页 | |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所称无故侵入,即不法侵入之谓,甲与丙、丁、戊、己等,既无搜索住宅之权,而入乙住宅时,如未得乙妇庚明示或默示之许诺,即为不法侵入,应成第三百二十条之罪,但该罪须告诉乃论,且甲等侵入系为搜查被窃之物,应注意刑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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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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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所称无故侵入,即不法侵入之谓,甲与丙、丁、戊、己等,既无搜索住宅之权,而入乙住宅时,如未得乙妇庚明示或默示之许诺,即为不法侵入,应成第三百二十条之罪,但该罪须告诉乃论,且甲等侵入系为搜查被窃之物,应注意刑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