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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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4 页 | |
高等法院分院,其审判职与高等本院同,可受理回避县知事之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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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分院,其审判职与高等本院同,可受理回避县知事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