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5 页 | |
贩卖之料子,如非吗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制成,自不能成立贩卖鸦片或其代用品之罪,又贩卖时如无以料子冒充鸦片或其代用品之行为,亦不能成立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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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5 页 | |
贩卖之料子,如非吗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制成,自不能成立贩卖鸦片或其代用品之罪,又贩卖时如无以料子冒充鸦片或其代用品之行为,亦不能成立诈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