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6 页 | |
经理人假用商店名义,向商业银行或钱庄借款充其个人私用,是以诈欺方法使人交付财物,经理人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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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6 页 | |
经理人假用商店名义,向商业银行或钱庄借款充其个人私用,是以诈欺方法使人交付财物,经理人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诈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