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理人假用商店名义,向商业银行或钱庄借款充其个人私用,是以诈欺方法使人交付财物,经理人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诈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