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2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8 页 | |
县法院之组织与地方法院不同,原告诉人就其初级管辖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送卷程式准用上诉程序中送卷之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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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8 页 | |
县法院之组织与地方法院不同,原告诉人就其初级管辖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送卷程式准用上诉程序中送卷之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