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9 页 | |
正式法院判决之案件,无论处刑轻重,当事人均有上诉权,不受覆判暂行条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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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法院判决之案件,无论处刑轻重,当事人均有上诉权,不受覆判暂行条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