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9 页 | |
就县法院初级管辖不起诉之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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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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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县法院初级管辖不起诉之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