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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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3 页 | |
收买制钱镕毁成铜变价营利,法律无处罚明文,其行为应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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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制钱镕毁成铜变价营利,法律无处罚明文,其行为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