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收买制钱镕毁成铜变价营利,法律无处罚明文,其行为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