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4 页 | |
公务员对于主管官厅处分,如有不服而呈明上级官厅,虽非法律所禁止,但不适用诉愿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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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于主管官厅处分,如有不服而呈明上级官厅,虽非法律所禁止,但不适用诉愿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