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因伤害人而发生堕胎结果者,应视其有无使其堕胎之直接 (刑法第二六条第一项) 或间接(同条第二项)故意,分别依堕胎或伤害之法条处断 (参照院字第三零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