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1 页 | |
刑事判决应作判决书,并应谕知,来函情形既仅拟判具呈,尚未实施前项程序,自得再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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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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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应作判决书,并应谕知,来函情形既仅拟判具呈,尚未实施前项程序,自得再为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