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判决应作判决书,并应谕知,来函情形既仅拟判具呈,尚未实施前项程序,自得再为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