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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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81 条 ( 18.11.30 ) |
某甲个人所开商号与乙、丙、丁、戊伙贸商号,因负债相继倒闭,关于合伙债务于其他合伙员均无力偿还时,所有债权人亦得对于有资力之某甲求偿全部,即与个人经营商号之债权人无异,若其债务发生在民法债编施行后,债权人得依合伙员连带负责之规定求偿者更不待论,故两号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两号债权人除有优先受偿权者外,均得就某甲其他财产同等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