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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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5 页 | |
荒废之寺庙,如果确被私人占据,该管地方官署,应本其监督之职权,责令交由地方自治团体管理之,纵令现无此种团体,该管地方官署亦仅得根据监督职权代为管理,而不得以荒废之故遽予处分,至寺庙财产属于住持管理者,固得令其履行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之义务,但如住持违反该条之规定,该管官署祇得根据同条例第十一条革除其住持之职,不得迳行强迫出款或提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