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于应行辩论之案件,未经辩论而为判决,系程序违法,第二审应撤销之,自为实体上之审判,不得发回原第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