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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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4 条 ( 18.11.30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5、15 条 ( 19.02.10 ) |
在民法物权编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权,应依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未定有期限者,应查照民法物权编第九百二十四条及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