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2 页 | |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所称土豪劣绅,即指第二条所列各款之犯罪者而言,其第十一款后段敛财肥己之罪,虽不必盘踞公共机关,但亦必假借其名义者方能成立,与刑法上诈欺罪显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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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2 页 | |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所称土豪劣绅,即指第二条所列各款之犯罪者而言,其第十一款后段敛财肥己之罪,虽不必盘踞公共机关,但亦必假借其名义者方能成立,与刑法上诈欺罪显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