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8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应置之委员,依该法第十条准用商会法关于职员之规定,查商会法第十八条委员系就会员代表中选任之,甲业同业虽仅七家,改选时可由会员另推派代表,以备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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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8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应置之委员,依该法第十条准用商会法关于职员之规定,查商会法第十八条委员系就会员代表中选任之,甲业同业虽仅七家,改选时可由会员另推派代表,以备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