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 页 | |
凡判处五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因新刑法无易科罚金规定,不得适用旧刑律第四十四条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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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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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判处五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因新刑法无易科罚金规定,不得适用旧刑律第四十四条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