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起诉之处分书,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所定期限而为送达,但此项送达之期限,系对于检察官职务之规定,不能因其逾期影响及于被告或告诉人而认其处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