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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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5 页 | |
按债务人之财产,原为总债权人之共同担保,故未得有执行名义之债权人,如能证明其债权属实,该债务人又别无其他财产足以清偿者,自可于执行时,要求参加卖得金之分配,至未得有执行名义之债权人,如欲主张分配,应向执行法院正式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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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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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债务人之财产,原为总债权人之共同担保,故未得有执行名义之债权人,如能证明其债权属实,该债务人又别无其他财产足以清偿者,自可于执行时,要求参加卖得金之分配,至未得有执行名义之债权人,如欲主张分配,应向执行法院正式声请。